临武县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

发布时间:2016-11-28

临武县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15〕39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的通知》(2015年3月19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导向作用,整合财政政策、扶贫政策和信贷政策,扩大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现代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向支持的概念、原则和模式

1.定向支持的概念。定向支持是指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撬动作用,通过发放一定数量的支农再贷款,带动商业银行发放二倍以上的支农贷款,定向支持政府、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承办银行)三方共同认可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或涉农个体工商户。

业务开展初期,承办银行指定为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临武农商行),随着业务发展可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初期,人民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2亿元,临武农商行配套贷款4亿元。

2.定向支持的原则。通过本模式发放的定向支持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支农利民、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3.定向支持的模式。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合作单位为县域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采用“4+4”的模式,其中“4”是指“政府支持+人行支农再贷款+农商行配套贷款+利率优惠”,“+4”是重点支持“农民+农业+农村+贫困农户”

二、支持范围

4.定向支持的对象。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的对象可概括为“一高一特”。“一高”是指县辖区范围内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高效农业产业项目;“一特”是指县辖区范围内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其中:“一高”是指重点支持县工业园区高效农业产业化企业;“一特”是指重点支持水果种植、油茶种植、生态茶种植、生态畜牧业(含特色养殖业)、临武香圩种植、烤烟种植、无公害蔬菜、中药材、家庭农场等政府确定的特色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5.定向支持的风险控制。承办银行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对符合定向支持贷款条件的给予积极支持,同时要严把贷款准入关,对不符合支农定向贷款条件的,特别是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不能发放定向支持贷款。

三、 贷款项目、额度、期限、利率

6.贷款项目。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按照要求对符合本办法第4条“4.定向支持的对象”选定项目,建立项目库。对有发展前景和效益的项目积极向人民银行和承贷银行推介。

7.项目的调查。项目的调查由人民银行与承贷银行共同完成。调查小组应就被调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风险性出具调查意见,并报告人民银行及承贷银行。

8.贷款额度确定。临武农村商业银行根据项目调查小组提供的调查意见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方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最高额度,并在审贷会纪要下发后10日内发放贷款。

9. 定向支持贷款期限。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期限由承贷银行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0. 定向支持贷款利率。通过本模式发放的定向支持贷款利率原则上以借入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为下限,最高加点不得超过4个百分点。

四、贷款管理

11. 对已形成逾期的“一高一特”支农定向贷款,自形成逾期贷款之日起,不再享受优惠利率政策;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其贷款不再执行定向优惠利率。

12. 对承贷银行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或监督管理不力的,人民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

  13. 人民银行每年要对开展“4+4” 定向支持贷款的承贷银行进行两次业务检查。若发现承贷银行存在违反支农再贷款管理规定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