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公布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阅读:175次

一周新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公布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我们迎来了多项新政。其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公布,放开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六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比《清单(2018年版)》减少了20项,完成了“负面清单”的动态调整。

  《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其中,禁止准入类事项共5项,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26项。许可准入类事项涉及18个国民经济行业事项105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7项,以及信用监管等其他事项4项。

  例如,《清单(2019年版)》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等措施放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准入门槛,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同时,将“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等不符合清单定位的措施移出。此外,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投资经营环节或相近对象在相同投资经营环节的措施,进行优化合并,提升清单使用便捷性。

  为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清单(2019年版)》将“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全国一张清单”体系更加完善。

  同时,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等依法新设的准入措施纳入;将“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等少量符合清单定位的准入措施列入。

  清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的活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解决“办证难、办证繁、办证慢”的问题,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围绕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例如,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方面,《通知》提出,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以下两种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公告》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通知》指出,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推动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培训,服务扩大就业,教育部办公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2年,使职业院校成为就业创业培训的重要阵地,职业院校年承担补贴性培训达到较大规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均达到5000万人次以上,重点培育一批校企深度合作共建的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一大批培训资源库和典型培训项目,培养一大批能够同时承担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的教师。

  《行动计划》重点从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积极开展面向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培训、大力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做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推进培训资源建设和模式改革、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多方合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完善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健全参训人员的支持鼓励政策和建立培训评价与考核机制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行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