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武县县直单位和乡镇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和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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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武县县直单位和乡镇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县直单位和乡镇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县直单位和乡镇经常性、连续性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县直单位和乡镇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目标任务



(一)县直招商引资单位。



一类单位(2):工业园,目标任务为:外资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内资到位资金2亿元,标准厂房5万平方米,引进加工贸易项目1个;商务(招商合作)局,目标任务为:外资到位资金1500万美元,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220万美元,外贸进出口总额280万美元,引进加工贸易项目2个。



二类单位(7):发改局、经济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县政府驻长沙办事处,目标任务为:引进外来资金300万元或引进一个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矿产品、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项目。



三类单位(23个):工商联、农办、农业局、统战部(台办)、蔬菜局、教育局、旅游外事局、科技局、环保局、房产局、林业局、民政局、城管局、广播电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煤炭局、工商局、水务局、卫生局、重点项目办公室、畜牧水产局、城乡规划局、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目标任务为:引进外来资金200万元或引进一个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的的矿产品、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项目。



(二)乡镇(22个)目标任务(见附表)



二、考核要求



()对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考核,以营业执照、外来投资者身份证、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复印件为准。



(二)引进项目按首次接触原则实行备案制。项目落户乡镇、园区,由外来投资方报县商务招商部门确认,同时外来投资方给引进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团、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下同)提供书面证明,到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备案;同一个项目如有多个引进人(最多不超过2),其引资业绩协商确定。



(三)县直及乡镇招商引资责任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招商引资工作,组建招商引资工作小组,有条件的要组建招商引资小分队。招商引资小分队和工作小组组建后,要将名单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县商务(招商合作)局,联系电话:6266548



()引进县外投资的奖励项目,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实际到位资金及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引进境外投资的奖励项目,须经商务(招商合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实际到位资金及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三、考核办法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委督察室、政府督察室、纪委监察局、商务(招商合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对全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和兑奖评审,并将考核结果和兑奖情况呈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每季度一调度。县招商引资领导办公室每季度对县直(32)个单位和乡镇(22)个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和实际引资情况进行调度。



()每半年一督查和通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办公室每半年对县直及乡镇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实际引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年终考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引进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根据审核汇总的情况,对全年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四、奖惩办法



()对县直(32)个及乡镇(22)个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实行责任挂钩。各责任单位要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同时一类单位缴纳5000元责任抵押金;二类单位和乡镇缴纳3000元责任抵押金;三类单位缴纳2000元责任抵押金,责任抵押金交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退还责任抵押金,并给予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对应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对未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不予退还责任抵押金。



(二)以上三类责任单位中,下类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达到上类责任单位的,参照上类责任单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未列入招商引资考核对象的单位,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参照责任单位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其引进的项目,可参照本考核方案给予奖励。



(三)对未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对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 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确认,报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引进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引进境外捐赠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金不超过30万元)。



4.对引进基础设施及经营性项目资金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奖励(奖金不超过30万元)。



5.对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实际投入商业经营部分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奖金不超过30万元)。



6.对引进医院、学校项目资金的引进人,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0.2%给予奖励(奖金不超过30万元)。



7.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履行职责引进外来资金的,起奖金奖励给其工作单位;其他各级公务人员、职工、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个人。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规定的奖励范围:



1.引进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或引进实际到位资金300万元以下的餐馆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



2.引进开采原矿等资源型且无加工增值的项目;



3.中央、省、市已安排和计划外争取的投资资金以及对口争取的投资资金;



4.引进建筑、路桥、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垫付资金或资产置换的资金;



5.县有关单位通过面向县内外公开招标引进的开发经营性投资项目和公开拍卖引进的项目(产权)资金;



6.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资金以及邮电、通信、电视的项目资金。



五、其他事项



()战略投资者的界定为:1、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产业项目;2、投资者为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公司,且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3、注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兴办投资性公司项目;4投资者为国内500强、知名上市公司、国内龙头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0081231日以前已在实施的可确定兑奖项目,其奖励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发生影响外来投资企业经济发展事件的单位,经核实有外商投诉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行为不及时处置的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各项优惠政策不落实、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的;有乱收费、乱摊派、罚款、索拿卡要等行为的,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本考核办法从200911日执行,考核招商引资实绩的时间为每年的11日至1231,原有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考核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