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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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工业园区新上生产性项目报建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园区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园区发展环境的意见》(郴政发〔2012〕7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2013〕6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临武工业园区新上生产性项目报建收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适用范围。凡县工业园区新上的生产性项目(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及办公用房、宿舍等相关设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方可适用本意见:
1、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120万元以上的;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
4、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移、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发明专利产业应用的。
(二)优惠的收费项目。对我县工业园区新上生产性项目报建环节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22项收费项目”)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合并征收。22项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利建设基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1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优惠收费的标准。22项收费项目中,有14项以生产性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原则上按3.0元/㎡的标准进行合并征收,其他8项收费项目按优惠政策分别征收;但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除外。企业有需求的其他服务性收费由企业自行与单位协商,但费用不得高于郴政发〔2013〕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具体优惠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上述优惠收费政策由临武工业园区财政分局按照优惠合并征收的原则统一收取。
产业园区以外的新上生产性项目涉及的同类22项收费项目需要优惠的,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优惠收费的征收程序
报建单位凭临武工业园区财政分局核发的缴费清单,在指定银行缴费后,到临武工业园区政务大厅缴费窗口开据非税发票,再由临武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程序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证卡)。临武工业园区财政分局将所收费用缴存县财政局非税汇缴结算专户,县财政局根据工业园区财政体制拨付给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项目报建办事程序,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办事程序,对临武工业园区生产性项目报建推行“一站式集中联合办理”,实行即到即办,项目报建整体提速50%以上(具体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四、强化监管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园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园区企业负担的配套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涉及园区企业的各类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确保入园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一)全面推行园区涉企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涉企收费公示服务体系,对涉及工业园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规定全面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物价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收费发布平台服务通道,对本级清理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布,实时更新发布涉企收费政策。临武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县物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政务服务窗口和制作收费公示牌栏等方式,构建价费公示体系新格局。各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站(场)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二)认真落实园区涉企收费“台账化”管理。建立园区涉企缴费“明白卡”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县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通过临武工业园区管委会向所属落户企业免费发放。各执收部门要按照“亮证收费”原则,向企业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由企业在缴费登记卡上签字,严禁任何执收部门、单位和个人乱收费。
(三)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逐步完善中介机构服务招投标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捆绑搭车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的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要重点建立健全对工业园区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教育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收费优惠政策在园区范围内落实到位。县物价、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园区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企业反映较大的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暂定一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和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临武工业园区新上生产性项目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征收标准表;
2、临武工业园区入园项目建设手续审批流程图
附件1
临武工业园区新上生产性项目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优惠征收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 部门 |
收费 性质 |
计费单位 |
执收标准 |
文件依据 |
工业园区生产性项目 收费优惠标准 |
14项收费项目 合并收费标准 |
备 注 |
|||
1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工业建筑 |
园区 财政 分局 |
行政 事业性 |
元/m2 |
50 100 |
湘价费〔2009〕169号 郴价费〔2010〕186号 郴政办发〔2009〕22号 郴政发〔2013〕6号 |
免征 |
|
|
||
商业建筑 |
|
|
|
|||||||||
2 |
▲城市道路 占用费 |
建设项目 |
行政性 |
元/m2 |
0.07 |
湘价费〔2010〕186号 |
免征 |
|
|
|||
其它项目 |
元/m2 |
0.3 |
||||||||||
3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事业性 |
破损道路修复实时面积 |
150% |
湘价费〔2010〕186号 |
免征 |
|
|
||||
4 |
▲白蚁预防费(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 |
事业性 |
元/m2 |
2.5 |
湘价费〔2009〕169号 |
减半收取 |
1.25 |
|
||||
5 |
▲房屋登记费 |
园区 财政 分局 |
行 政 |
元/件 |
住宅80 |
湘价费〔2009〕169号 湘价费〔2010〕186号 湘价费〔2012〕15号 湘价费〔2013〕6号 |
免征,住宅类免征范围限职工集体宿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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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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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地管理费 |
园区 财政 分局 |
行政性 |
|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湘价费〔2003〕42号
郴政发〔2013〕6号
湘价费〔2012〕49号 湘财综〔2011〕48号 |
投资商办理入园手续环节按优惠30%的标准预征,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后,对预征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园区投资商建设用地管理费用“零负担”。 |
|
|
|||
7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损坏原地貌的 |
园区 财政 分局 |
行政性 |
元/m2 |
1.5 |
湘价费〔2009〕62号 郴政发〔2013〕6号 |
按10%收取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
0.15 |
|
||
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 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
|
见备注栏 |
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补偿标准 |
|||||||||
8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园区 财政 分局 |
行政性 |
元/m2 |
10层以下:12元/m2 |
湘价费〔2007〕87号 湘价费〔2007〕117号 郴价费〔2007〕90号
郴政办发〔2009〕8号
郴政办发〔2009〕22号 郴政发〔2013〕6号 |
工业建筑含办公楼按10%收取(免征市县分成部分),工业厂房免征 |
1.2 |
|
|||
10层以上:34元/m2 |
3.4 |
|||||||||||
9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政府性 |
元/平方米 |
10 |
湘财综〔2008〕53号 |
免征 |
|
|
|||
10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政府性 |
元/吨 (袋装水泥) |
1 |
湘财综〔2003〕46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
免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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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工程建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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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价格调节基金 |
政府性 |
元/平方米 |
住宅1.6 |
湘政办发〔2011〕83号 |
免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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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
一般菜地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政府性 |
元/亩 |
15000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郴州市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郴农业联〔2011〕1号 |
免征 |
|
|
||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 |
|
22500 |
||||||||||
13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一)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
|
湘价服〔2012〕87号 |
减半收取 |
|
|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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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及以下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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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50% |
|||||||||||
(3)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00% |
|||||||||||
(4)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
0.40% |
|||||||||||
(5)1-50亿元 |
0.10% |
|||||||||||
(6)50亿元以上 |
0.06% |
|||||||||||
2.协议出让土地: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
|
|||||||||||
3.转让 |
|
|||||||||||
13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土地:单位按成交额的1‰,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个人800元/宗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
|
湘价服〔2012〕87号 郴价服〔2012〕46号 郴政发〔2013〕6号 |
减半收取 |
|
|
||
(二)出租 |
|
|||||||||||
单位 |
400元/宗 |
|||||||||||
个人 |
100元/宗 |
|||||||||||
(三)抵押:按成交额的0.5‰,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
|
|||||||||||
14 |
建设工程交易 服务费 |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
|
湘价服〔2009〕157号 郴价服〔2010〕16号 郴政发〔2013〕6号 |
减半收取 |
|
|
||
1.中标额1000万元 以下(含1000万元) |
2.0‰ |
|||||||||||
2.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
1.5‰ |
|||||||||||
3.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1‰ |
|||||||||||
4.5000万元—2亿(含2亿) |
0.8‰ |
|||||||||||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堪察、设计监理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
|
|
|
|
|
||||
1、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 |
每宗不超过3000元 |
湘价服(2009)157 |
减半收取 |
|
|
|||||||
2.中标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 |
每宗不超过5000元 |
|
|
|
|
|||||||
3、中标额100万元以上 |
每宗不超过8000元 |
|
|
|
|
|||||||
15 |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元/卷 |
纸质档案:280元/卷,声像档案编制:房屋0.5元/m2;其它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5%,双方协商确定。 |
湘价服〔2012〕86号 |
减半收取 |
|
纸质档案服务 |
|||
16 |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
高层建筑 |
服务性 |
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
1.2 |
湘价服〔2010〕71号 |
减半收取 |
0.6 |
|
|||
多层建筑 |
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0.4 |
|
||||||||
17 |
▲规划书面咨询费 |
A普通咨询报告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每份、元 |
300 |
湘价服〔2010〕71号 郴政发〔2013〕6号 |
减半收取 |
|
|
||
B 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 提高标准 |
最高不得 超过 |
1000元 |
|
|
||||||||
18 |
建设工程测量费 |
建筑物定点放线 |
服务性 |
每点 |
不超过400元 |
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70%执行郴政发〔2013〕6号 |
减半收取 |
|
|
|||
19 |
▲日照分析费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元/m2 (建筑面积) |
0.2 |
湘价服〔2010〕71号 郴政发〔2013〕6号 |
暂免 |
|
此业务尚未 展开 |
|||
20 |
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清扫保洁费 |
服务性 |
|
按建安工程总造价0.4% |
临价字〔2002〕03号 湘价综〔2012〕122号 |
减半收取 |
|
|
||||
21 |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费 |
服务性 |
|
具体标准见文件 |
湘价服字〔2001〕18号 |
减半收取 |
|
|
||||
22 |
建筑施工安全 服务费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 项目 |
园区 财政 分局 |
服务性 |
|
建筑工程造价2.3‰ |
湘价服〔2009〕26号 郴价服〔2009〕9号 郴政发〔2013〕6号 |
减半收取 |
|
|
||
2、房屋拆除施工项目按拆除 建筑面积计 |
元/m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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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符号的14个收费项目按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实行“一站式”合并征收,其他8个收费项目按政策优惠标准分别征收。 |
3.0元/m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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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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