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工业园招商政策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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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工业园招商政策





一、投资产业政策



1、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投资的行业、项目和商品外,其它一律允许投资经营。



2、鼓励投资者来县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



3、鼓励利用临武资源和区位优势,兴办锡、锌、铅、钨等贵金属精深加工型、再生资源型和资源利用型、农畜产品深加工型、机械制造型、电子厂品加工型、针织包装型、商贸物流型企业。



二、土地使用政策



1、投资者在临武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外,其余均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2、投资者从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可按照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3、投资项目(不含商贸物流项目)用电价格以0.63/千瓦·时的价格收取。



4、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未满进行转让、出租或因抵押实现而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须补缴优惠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5、工业园实行土地回购政策。投资项目在工业园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年内如果项目不能建成投产或不能产生预期效益,由县人民政府强制收回,以投资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同等价格(不含其他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回购土地。



三、水电优惠政策。



1、在县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分别由县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负责将供水管道和供电线路架设到投资企业红线边,并预留接口;供水供电企业不得收取红线外产生的任何费用。



2、园区企业所有类型用水按月用水量在1万吨以下按1.3/吨、用水量在1万吨以上按1.1元的价格收取。



3、投资项目(不含商贸物流项目)用电价格以0.63/千瓦·时的价格收取。



4、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对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停水、停电。因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



四、财税奖励政策



1、在工业园区租赁标准厂房进行投资的,按8/㎡·月。其中由企业承担4/㎡·月,余下的4/㎡·月由县财政贴补。



2、县政府设立了产业引导专项基金,每年按全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列入财政预算;对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年纳税额分档次进行奖励;县财政每年从产业引导专项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补贴。



五、“封闭运行,一站式服务”的管理机制。凡进入园区的项目,由县园区管委会代办用地、项目申报、申批证照、基建报批等手续。所有部门单位需入园收费和检查,必须向县政府和县园区管委会报告并履行相应手续方能进行。